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87688800
律师信息
徐正刚-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徐正刚律师

  • 所属律所:

    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02201010781678

  • 电话:

    13687688800

  •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东路187号卓越金融广场3号楼7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刑事拘留保释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3日 来源: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徐正刚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徐正刚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往往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送达的程序和要求是:


  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协调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某些诉讼文件的送达,明确规定了期限,司法机关进行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应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些涉及送达期限的规定,都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决不能忽视。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送达称为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当向他送达的通知书、判决书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交。向收件人本人送达,就应向其住所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送交。司法机关的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果收件人不在,为了保证送达及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这种送达可称为间接送达,也可称为补充送达。它与交给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当然,在容易及时找到收件人时,还是尽量不要将诉讼文件交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因为收件人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送达在于使他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以便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由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件。


  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收到时间和代收理由等,借以证明诉讼文件已经合法送达,然后由送达人携回归卷。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因不同意诉讼文件的内容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种送达在诉讼理论上称为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或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未按上述法定方式和法定手续办理,就是不合法的送达,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人应对其失误承担责任。经过合法送达,收件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和送达后的后果,送达人如有可能,还可以向他们作适当的解释。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送达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送达的效力


域外文书送达;


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拘留保释的条件

  刑拘保释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拘保释如何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保证保释


  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信誉等来保证,不涉及金钱。一方面,可以通过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强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证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监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保证金保证保释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Copyright © 2008-2020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